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与时俱进,继往开来

专业化、信息化、规模化的现代医药物流企业
  • 第三方医药物流,酣战在即
    近日,国务院发文规定取消从事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批准,同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《国务院决定取消从事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批准等7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食品药品行政审批事项》的通知。  在业内人士看来,这对于药品流通有着极大的利好。智能物流配送示意图  1、快递杀入第三方药品物流  根据国家通用定义,第三方物流是指为公司提供全部或部分物流服务的外部供应商。自2006年以后,国内部分省份的药监部门以“代储”、“代运”的名义为第三方药品物流打开了大门。  近年来,随着药品集中采购的不断完善,医药电商的不断发展,许多第三方快递公司也杀入了医药物流领域。很多人不理解,为什么传统的快递公司可以运输药品,他们有GSP认证吗?其实,第三方药品物流只是运输药品,只要有药品的资质,且运输过程符合GSP要求就行,他们并不是药品经营企业,主要是看与他们合作的药品经营企业是否通过GSP认证。  业界人士介绍,传统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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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》 — 运输条例
    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》已经2005年7月26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,并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。 根据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442号)第六章 第五十至第五十五条指示:1.托运、承运和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,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,防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运输过程中被盗、被抢、丢失。2.通过铁路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,应当使用集装箱或者铁路行李车运输,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制定。 没有铁路需要通过公路或者水路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,应当由专人负责押运。3. 托运或者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,应当向所在地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运输证明。运输证明有效期为1年。运输证明应当由专人保管,不得涂改、转让、转借。4. 托运人办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手续,应当将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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